江苏省法院近来出台《关于我省履行拒不付出劳动报酬罪数额规范的定见》,对拒不付出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详细履行规范做了明确规定:拒不付出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;拒不付出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。
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,全省法院共审结拒不付出劳动报酬违法一审案子47件,收效判定人数48人。其间,除1人被免予刑事处分外,其他47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共判处分金187.6万元,涉案拒不付出劳动报酬数额达3000余万元,挽回损失1300余万元。
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林,明知公司拖欠88名职工薪酬合计93万余元,仍将单位账户累计109万余元资金转入其私家账户,并为躲避付出薪酬及债款出逃国内外多地躲藏,后被公安机关捕获,以拒不付出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被告人范建培因私刻合同专用章,与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签定承包合同后,在获得大多数工程款后逃匿,成心躲避付出158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105万余元。经政府责令付出仍不付出,以拒不付出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据悉,在江苏省法院审理的拒不付出劳动报酬违法案子中,所涉用工单位以私营企业和个别经济组织为主,服装加工、建筑工程等劳动密集型职业发案较多,这两类职业的审结案子数占全省法院审结案子总数的68.1%。